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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服装进出口贸易技术管理

一、中国与纺织服装主要进口国贸易概况

作为重要的日用消费产品,纺织服装的生产贸易一直以来都受到了f国政府的关注,其进出口贸易在世界货物贸易中占有相当的比例,特别6用于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服装的生产,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成分中占有相:大的比重。自1980年以来,纺织工业在国内走向买方市场的同时,逐步成为我国重要的外向型行业,1995年发展成为世界第一纺织服装出口大国从1997年到2002年全国商品进出口贸易顺差从403.36亿美元下降另303.5亿美元,平均年降低5.53%,而同期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顺差从322.25亿美元上升到474.07亿美元,年均增长8.2%。

据wTO年度报告资料,2001年世界纺织服装进出口总额为7030亿美元,其中出口额:3420亿美元,进口额;3610亿美元。中国纺织服装出口额534.8亿美元,占世界纺织服装出口的15.6%,纺织及服装的出口世5g排名均为第2,仅次于欧盟15国;中国纺织服装进口额138.4亿美元,占世界纺织服装进口总额的3.8%,纺织品进口排世界第3。

2003年1月一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达7609.30亿美元,其中出口3903.40亿美元,进口3705.90亿美元,实现贸易顺差197.50亿美元。纺织服装进出口总额为850.55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出口总额的11.18%。其中,纺织品服装出口总额为710.09亿美元,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的18.19%,纺织品服装进口总额为140.46亿美元,占全国外贸进口总额的3.79%,纺织品服装实现贸易顺差569.63亿美元,仍然保持着良好的贸易态势。进出口贸易额排在前5位的国家和地区依然是香港、美国、欧盟和日本。

由于出口到香港的纺织服装最终仍将主要出口到欧盟和美国,因此中国纺织服装出口到美国、欧盟和日本占中国出口纺织品的50%以上,服装占70%以上,下面分别对中国与这三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概况进行分析。1.中美纺织服装进出口贸易概况近10年来,美国纺织品服装进口一直服从指数增长速度,见图l—1。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美国经济的升温,纺织品服装进口的数量和金额的增长更加迅速;2001年由于美国经济走低,进口数量和进口金额都有所下跃,2002年经济形势略有好转,数量和金额再次创新高,月度进口也是逐级走高,只是在第四季度因总配额数的限制而有所回落。

在美国的纺织服装主要进口地区中,亚洲仍为主要供应者,中国巩固了在2002年从墨西哥手中枪回的出口美国第一大国的位置,2003年在美国市场上的份额逐月上升(见图1—2),逐渐拉开了与墨西哥的差距。2003年前5个月,亚太和美洲地区仍然是美国纺织产品最主要的进口来源。2002年度美国纺织服装进口主要来源区域和来源国家见表1—7和表1—8。
据美国海关统计,2003年1月一6月,美国纺织品服装进口总额为366.47亿美元,与去年同比增长13.63%。其中服装进口总额为287.24亿美元,与去年同比增长15.05%;非服装类(纺织原料及制品)进口总额为79.23亿美元,同比增长8.74%。前5位国家和地区排列和2002年一样依然是;中国:进口额为52.52亿美元,同比增长48.90%,占全美纺织服装进口总额的14.33%。墨西哥:进口额为39.95亿美元,同比下降3.71%,占全美纺织服装进口总额的10.90%。印度:进口额为17.22亿美元,同比增长16.33%4.70%。加拿大:进口额为15.52亿美元,同比下降2.04%4.24%。占全美纺织服装进口总额的中国香港:进口额为15.28亿美元,同比下降11.91%,占全美纺织服装进D总额的4.17%。值得注意的是,在进口额排名前10名的国家当中,增幅最大的是越南,美国对其进口额为12.81亿美元,与去年同比增长595.53%,排名为第6位;下降较明显是中国香港和韩国,其进口额分别为15.28亿美元和11.03亿美元,与去年同比分别下降11.91%相12.oo%,分别名列第5和第9位。

二.中欧纺织服装进出口贸易

欧盟是我国纺织品服装和皮革制品输入量较多的市场之一,近年来在我国纺织品服装出u地区的排行榜中均列第四位。我国加入wTO后,服装、纺织品等虽因“绿色壁垒”阻拦而受到一定影响,但仍保持了乎稳增长的好势头。据海关统计,2001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服装相皮革制品的总值超过64亿美元,约占当年同类商品出口总值的U%。2002年纺织纱线及制品出口18亿美元,增长19.7%。2003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服装仍保持着较强的增长势头,1月一11月份出口到欧盟的纺织品服装总值77.7亿美元,增长速度达托.3%。

三.中日纺织服装进出口贸易

在日本的服装市场上,已经形成“中国人做,日本人穿,5件服装中有4件是中国制造”的局面。我国出口到日本的服装数量近三年均排名第一位,总额均超过100亿美元,2003年1月一U月已达114.13亿美元。在日本市场,中国产品以71.24%的占有串稳居供应国之首。第二、三位供应国意大利和美国的市场占有串分别为5.31%和3.05%。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日本国内市场中进n服装和纤维制品所占的比例一直呈上升趋势。以服装为例,进D5B装在市场中所占的比例,以件数计算由1997年的70.6%上升到2002年89%;进口纤维制品在日本国内市场的比例也由1997年的55%上升到2002年的70%。以金额为标准计算,进口所占的比例均有所下降,分别为52.8%(服装)和33%(纤维制品)。可以看出,日本对纺织品和服装的进口主要集中在附加值较低的低档产品上。

日本纺织品服装市场潜力很大,且没有配额限制。在日本纺织品服装进口市场上,中国产品具有较强的价格和质量竞争优势。中国已成为日本成衣和各类纺织品进口的主要来源地。我国两纱两布产品除棉纱是日本第4大供应国外,其他三类商品均为日本第一大供应国,市场占有率均超过50%。棉花布和T/C花布均为日本的第二大供应国,市场占有率分别为24.63%和13.97%。人造棉布排名第三,化纤布排名第一。

由于日本纺织服装消费基数庞大,再加丘纺织服装业大部分已把制造基地转移到中国,本土的生产能力较小,且成本很高,因此其消费市场还是依赖于进口产品。中国产品在日本具有较强的价格和质量竞争力,因此,中国出口企业在日本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并不是扩大市场份额的问题,而是提供深加工、高质量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的问题。

有关专家分析,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调整,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美国、欧盟、日本仍将是国际纺织品服装出口的主要市场。纺织品配领制度的取消,将给中国的纺织服装出口带来新的商机。但我们也必须清醒的认识到,随之而来的道路并非一片光明。美国纺织品制造商协会(ATMl)于2003年9月12日发表了一份报告称到2003年6月份为止,在已取消配额限制的类别上,中国已经占据了美国进口市场53%的份额,并预计将进一步上升。因此ATMI在2003年7月与其他几个组织提出了针对中国的针织布、袍服和胸衣的特保措施申请。11月18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针织布、胸罩、袍服实行保障措施,为期一年。于2004年的11月继续延长一年。事实上,在2005年全球纺织配领取消日期日益逼近之际,美国、墨西哥、土耳其、意大利、南非、毛里求斯等18个国家及地区的主要纺织及贸易协会,于2004年3月4日联合签署了《伊斯坦布尔声明》,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将取消纺织品配额的日期由2005年1月1日延至2007年12月31日。该声明并且要求世界贸易组织召开会议,于2004年7月1日前讨论延迟撤销配额的建议。虽然这一要求未被wTo接受,纺织服装配额体制没有延长,但我们应清楚的认识到2005年取消配额后,中国的纺织服装出口贸易亦不等于一定风平浪静,美欧等国仍可能想方设法地设置其他的贸易壁垒。

另一方面随着关税贸易壁垒的逐渐减小,各国都借助于TBT有关条款规定,制造技术壁垒。根据纺织品服装长期接触人体皮肤的特点,以及欧盟各政府和相关组织对纺织品服装环保问题的日益关注,欧盟逐步将注意力故在绿色壁垒和其他技术壁垒之上,而制造技术壁垒的有效途径就是法规和标准。欧盟是最早开始将生态纺织品标签引入市场的区域,目前通行的纺织品生态标志就达10余种,如Eco“1abellOek卜Tex、M;1ieukeur、Whi魄、Swan、Toxproof5eal、Elo—Tex、Gut、口eanFashin和com比xttl等。oek。—Tex生态标签,不仅钗是在欧盟,在全球均有相当的影响力。而推出这些标志的主体除了欧盟政府机构外,更多的则来自于一些民间团体。在欧盟对禁用偶氮染料检测的新规定,已引起我国纺织界及染料界的高度重视,含有有害芳香胺中间体的偶氮染料的合格代用染料已纷纷出台。欧洲议会和欧盟委员会2002年7月19日共同颁布的指令2002/61/Ec《对欧盟委员会关于限制某些危险物质和制剂(偶汉染料)的销售和使用的指令76/769/EEc的第19次修改令》,连同欧盟委员会2002年5月15日颁布的关于修改并发布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卜1abe)的决定(2002/371/Ec),欧盟在为纺织品和日用消费品的市场准入方面构筑丁完整的“绿色屏障”。欧盟委员会最近又宣布,将从2004年6月30日起禁止纺织行业买卖或使用经过铬媒处理的、具有危害性的偶氮化学染料。这些法令在过渡期满正式实施后,将对欧洲乃至全球的纺织品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纺织品生产和出口国,可能受到的负面作用显然是不可低估的。

由此看来,中国纺织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面临巨大商机,同时也存在很大的威胁。把环保要求及保护人身安全与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以保护资源和环境及人体健康的有关国际公约、法规、标准为由,制定相关的技术贸易措施,进行市场保护,将成为发达国家普遍采取的手段。同时,一些有针对性的贸易保护措施也随时有可能出现,我们必须有各方面充分的准备。

纺织品与服装协议    ATC协议

纺织品贸易自50年代起成为世界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纺织工业是国家实现工业化的一个必要阶段,因而对发展中国家发展纺织品出口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又由于纺织工业是劳动密集型的产业,能够提供大量的就业机会,因而发达国家尽管在纺织工业上越来越缺乏比较优势,却仍然干方百计保护本国的纺织工业。1959年,美国提出了“市场扰乱”的概念,井得到关贸总协定(GATT)缔约方大会的确认,1961年7月21日第1次达成了规范纺织品贸易的多边协议——短期棉纺织品贸易安排。1年以后,又达成了国际棉纺织品贸易长期安排(L丁A),有效期5年。之后又延长了2期,每期为3年。长期安排范围扩大到几乎所有的纺织品贸易国,限制范围也扩大到对所有棉纺织品都实行了有选择的歧视性限制。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化学纤维在纺织品生产中的用途日益增加,发达国家要求提高纺织品的限制范围和限制水平,缔结一项适用范围更广的多边贸易协定。在关贸总协定的主持之下,纺织品贸易国经过艰苦的谈判,达成了《国际纺织品贸易协议》,也称《多种纤维协议(MPA)》,从而把纺织品的范围从棉纺织品扩大到化纤产品,纺织品贸易受限制范围进一步扩大了。协定于1973年12月30日签订,1974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限为4年,参加国有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韩国、巴西、印度等41个国家,中国于1984年加入《多种纤维协议(MFA)》,并于1990年成为纺织品监督机构的成员。该协议于1978年、1982年、1986年和1991年延长了4次。在多种纤维协定及其前身的管辖下,纺织品贸易受到严格的配额数量限制,其发展受到严重阻碍。在发展中国家的强烈要求下,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将纺织品贸易列入议程,经过发展中国家的不懈努力,发达国家做出了较大的妥协,谈判各方终于在1gg3年12月达成了《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A8reementonTcxttlcsandClothi,g)。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该协议用于取代《多种纤维协议(MFA)》,为最终取消配额限制制定了过渡性安排。

ATc协议是一个阶段性的协议,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在货物贸易方面的规则制定中取得的成果之一,自生效之日起就完全取代了MFA协议。其主要目的是:在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的10年有效期内,逐步取消纺织品与服装贸易限制,使长期背离多边贸易规则的纺织品与服装贸易,最终纳入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框架内,从而进一步推动贸易自由化。到2005年1月1日,该领域将完全纳入正常的GATT规则之中。特别是配额将最终被取消,进u国将再也不能对出口国实施歧视性待遇。ATc协议本身也将不复存在,它是《wTo协议》中唯一规定了自行废止内容的协议。

二、主要规定ATc协议由1个序言、9项条款和1个附件组成,其主要内容为:

1.适用产品的范围

在ATc协议的附件中,列明了逐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范围,包括毛条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等4个类别,涉及海关《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中第50章一第63章的全部产品和第30章一第49章、第64章一第96章的部份产品,依照海关6位数编码共约800个税号,囊括了成员方根据MFA协议已实行进u数虽限制的全部产品,也包括少量的非MFA协议数量限制产品。

2.分阶段取消配额限制

协议第2条规定,在ATc协议生效前各方根据MFA协议而达成的双边数量限制,必须在ATc协议生效起的60天内特有关情况详细通知纺织品监督机构,末通知的限制措施应立即取消。除协议和关贸总协定另有规定外,以后不得采取任何新的限制措施。在1995年一2005年共10年内分4个阶段逐步取消各种数量限制措施:

第一阶段,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1995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6%。

第二阶段,1998年1月IB至2001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U98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7%。

第三阶段.2002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成员方在2002年1月1日取消配额限制的产品比例,不低于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18%、

第四阶段,2005年1月1日,成员方取消所有剩余产品(占1990年该成员方进口附件中所列产品总量的49%)的配额限制,届时ATC协议自行终止。

在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A丁c协议还要求每一发达国家成员,对过渡时期内仍受限制的产品进口配额的年增长率必须不断增加。具体做法是:以MFA协议达成的双边协议中现行配额数量为基础,从1995年1月1日起,通过提高配额年增长率的方式,逐年增加配额数量。具体步骤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在MFA协议规定的年增长率基础上增加16%,作为第一阶段的增长率;从1998年1月1日起,在第一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再增加25%,作为第二阶段的年增长率;从2002年1月1日起,在第二阶段年增长率的基础上又增加27%,作为第三阶段的年增长率;第四阶段于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配额。

3.过渡性保隙措施

为了防止在纺织品与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某些长期受配额保护的市场可能会受到严重的冲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过渡期内采取保障措施。协议第6条规定,当某一产品进入某一成员方境内,其增加的数量对该国工业的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造成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时,即可实施保障措施。但必须证明这里的威胁和损害是由于该产品进口数量的增加引起的,而不是其他诸如技术上的改变或消费者偏爱变化等因素的原因。该项特别规定是为了保护广大成员过渡期内对尚未纳入关贸总协定之中的产品免受进口剧增而造成的损害。

确定损害的经济参数主要有产量、生产率、开工率、库存、市场份额、出口、工资、就业、国内价格、利润和投资等。判断对某一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或实质性威胁,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而不能仅就某一指标来加以说明、判断。过渡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应以逐个成员方为基础,即根据来自一个或几个成员方的进口数量急剧增加或实质性增长和与其他来源的进口相比较的进口水平、市场份额以及在商业成交可比阶段的进口价格和国内价格。进口成员方届时应当与特定成员方就造成严重损害所导致的原因进行协商。协商的请求应提供多种相关的具体情况,如保障措施的产品对象、针对的国家、严重损害或实际威胁等等。如果协商最终达成了协议,限制的水平不能低于在近12个月期间从该出口成员方进口的实际水平,所采取的行动员长只能维护3年,如果该措施超过1年,增长一般不应低于6%。如果通过协商在60天内未达成协议,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单边行动,但同时必须提请纺织品监督机构立即审议。如果延续将导致弥补损害十分困难,在这种非常情况下,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但要执行有关通报的规定,必须采取这种行动的5个工作日内,向纺织品监督机构提出协商请求并做出通报。

过渡性保障措施只允许针对尚未纳入6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规则的产品使用,而已纳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产品应采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保障措施。有权使用保障条款的成员方有两类f类是维持MFA协议的限制,并列出自由化方案的协定方;另一类是未维持MFA协议限制,但做出适当安排的协定方。使用过渡性保障条款,要特别注意下列各成员方的利益:(1)应给予最不发达成员方优于其他成员方的待遇‘(2)应给予小供应方优惠待遇;(3)应特殊考虑羊毛生产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利益,如果这类国家的经济和纺织品与服装贸易依赖于羊毛领域,其纺织品出口几乎排他的是羊毛产品,并且其出口在进口国市场中所占比例较小;(4)应给予一成员方纺织品的再进口优惠待遇,即出口原料经加工的成品后再输入到本国的纺织品与服装。

4.对舞弊行为的处理

这里的舞弊行为又称非法转口,是指通过转运、改道、谎报原产地、伪造正式文件等方式而规避协定的规定和逃避配额管理的行为。只要有纺织品服装的配额制度存在,就有可能出现非法转口。不仅进口方关注打击非法转口问题,出口方以及中转方也都应重视并防止非法转口的问题。各成员方有权就上述舞弊行为与有关的对方进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双方都感到满意的结果,有关成员方可将此争议递交纺织品监督局,经过调查,如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确实存在舞弊行为,进口方可禁止其进口。如货物已经进口,则可按真实情况和真正的原产地,对其限制进行调整。如证据涉及到该批货物转运地的各成员方时,则可对转运地的各成员方实行限制。有关各方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令各方都满意的补救办法,并将协商与补救的有关事宜提交纺织品监督局,纺织品监督局应对此争议进行审议和调解。如果有证据证明为了达到舞弊目的而发生谎报纤维成分、数量、货物名称和归类的行为,各成员方应在符合国内法律和程序的情况下,对有关出口商和进口商采取恰当的措施。任何成员方如认为谎报确己发生,而对方又没有采取恰当、充分的行政措施来阻止这种舞弊时,该成员方应与涉及方及时协商,如果达不成解决办法时,涉及争议的任何一方可将此事递交纺织品监督局进行调解。但协议同时也规定不得阻碍各成员方由于在申报中的疏忽性错误而作的技术性调整。

各成员方同意采取必要肋行动,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和程序的基础上,在适当的情况下在其领土内采取法律或行政手段抵制各种规避行为。各成员方同意为在进口地、出口地和转载地确立有关事实进行充分的合作。此合作在符合各自国内法律和程序的前提下,应包括以下内容:(1)调查导致向限制的成员方增加被限制的出口产品的各种规进行为;(2)交换一切可利用的文件、信函、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3)根据请求在逐个案件的基础上,提供接触工厂和联络的方便。

5.纺织品监督机构

为了监督协议的实施,检查依照协议采取的一切措施、协议的一致性以及按协议的要求采取的各种专门行动,wTO决定设立纺织品监督局。监督局由1名主席和lo名委员组成。纺织品监督局的成员应保持均衡并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能反映出世贸组织大多数成员方的利益,同时对该机构委员的适当轮换及任职时间做出了规定,监督局的10个委员由货物贸易理事会指定并由世贸组织成员方所担任,但要求他们放弃其单独行使职能的职责。监督局应自行制定工作程序,并按照一致意见做出决议,但是监督局中的一致意见并不要求世贸组织成员方所任命的成员就涉及的某项审议中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表示同意或赞同。该机构还制订了自己的工作程序。这使得该机构成为世贸组织框架中一个具有独立性的机构。纺织品监督局是一个常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监督该协议的实施,其监督审查活动包括以下方面:(1)监督审查成员方所提交的在过汉朗开始时已有的配额报告;(2)监督审查成员方将产品纳入关贸总协定的计划;(3)监督审查成员方有关对非MFA协议限制和逐步取消关贸总协定规定的不具正当理由的限制措施的报告;(4)监督审查双边达成的限制措施,以保证它们与ATc协议的规定相符;(5)监督审查通过双边协商未达成协议时,单边采取的限制措施和提出的适当建议;(6)监督审查对技术或行政变化、或对有关规避的控告或虚假申报作出反应而采取的行动方面所产生的分歧;(7)监督审查为遭守关贸总协定的规则和原则,在乌拉圭回合所做出的其他特殊承诺相关领域中成员方所采取行动的报告;(8)监督审查成员方提出的任何事宜和建议;(9)监督审查至少在一体化进程每一阶段结束前5个月实施的该项协议,并且就此向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理事会提交的一份详尽报告。监督局在行使上述职能时,应基于成员方提供的通知和信息,包括各种详细的补充资料,也可以借助其他世界贸易组织机构所收到的通知或报告及任何其他来源的资料。监督局的建议和结论将直接传达到有关成员方,并传送给货物贸易理事会,供其参考。各成员方应努力全部接受监督局的建议。如果监督局用尽其程序而有关当事成员方不能接受其建议,任何争端当事方可将未决事项提交给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构。

三、AIc协议与MFA协议的比较

(1)A丁c最大的突破和发展是,明确了10年过渡期内取消MFA协议的数量限制并提高现行双边协议中的年增长率,这将带来重大的贸易利益。MFA一直规定纺织品贸易保持适度增长,而且允许设限国“合理背离”。与此相比,ATc将全部纺织品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实现贸易自由化,从而有了重大突破和发展。

(2)ATc在强化GATT规则和纪律的基础上,真正迈向了纺织品贸易自由化。MFA以“市场扰乱”为基础,针对纺织品贸易实行数量限制,并由短期临时性安排发展为长期安排。ATc则通过一体化比率和提交配额增长率的方式使纺织品贸易回归于自由化,并废止了“市场扰乱”的规定。为了使过渡期各阶段顺利衔接,该协议具体规定了现存受限制产品配额,应分三次进行追加增长率,这一规定会大大提高纺织品和服装的出口率,特别是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出口率*因为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和服装出口年增长率长期受到双边协议的约束和压抑,一旦各成员方遵守这一规定,将大大促进发展中国家这一产品的出口。

(3)ATc明确规定了10年过渡期满后不可延长,从而改变了MFA不断延期的状况。

(4)A丁C设立了专门的监督机构,该机构的设立有助于各成员方严格按照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使有关争端能较为妥善地得到解决。

(5)参加ATc协议的主体不仅包括原MFA协议的40多个缔约方.而且包括MFA协议的非缔约方,即约束全体世贸组织成员方,涉及的对象比MFA大大扩大。

总之,ATc协议是发展中国家纺织出口国在乌拉圭回合中取得的最主要的成果之一。长期以来,纺织品贸易一直受MFA协议的双边配额制度的限制,而ATc协议则从根本土改变了管辖纺织品与服装长达数十年之久的贸易体制。其以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贸易取代以配额为基础的管理贸易,使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逐步纳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之中,进而为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奠定了基础。ATc协议的生效对纺织品和服装出口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无疑是有利的,这可以便他们逐步摆脱数量限制的约束,较充分地利用他们在纺织品和服装生产上的优势和潜力,扩大其出口。但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该协议是各成员方妥协的产物,仍然存在很多消极因素。虽然,配额限制将逐渐取消,但有些成员方格会利用其他非关税壁垒,如技术、环境等作为限制其他成员方产品进口。特别是发达国家仍会利用保障条款、反规避条款等继续对来自发居中国家的纺织品加以限制,而且过渡性保障机制建立在国别基础之上,因而使用时会针对某个特定的成员方,实行歧视待遇,这与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并不符合。另外,ATc协议取消后,发展中国家纺织品出口相互间的竞争也会加剧。因此在实行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机遇和挑战是并存的,对此我们应有充分认识。

技术性贸易措施概况

一、技术性贸易措施基本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础on丁echnicalBarri—ersto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规定,一目可以基于国家安全、人类安全与健康、动植物安全与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行为等方面的正当理由而采取技术性贸易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应以不结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为前提,同时也规定了员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应遵循的原则。也就是说承认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要技术性贸易措施不要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具有歧视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特点及消费习惯等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技术性贸易措施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特指wT0/TBT协定中所包含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而广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所有影响贸易活动的技术性措施,因此广义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除包含w了O/TBT协定中的内容之外,还包括《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wTo/sPs)、《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装运前检验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涉及的技术贸易措施问题。本节仅简要介绍涉及货物贸易中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即wTo/TBT协定中规定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技术法规

WTO/TBT协定对技术法规的定义为: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6TBT协定》附录1)。技术法规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卫生健康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法规一经颁布就必须强制执行,而不允许保技术标准那样可以互相协调,是国际贸易中比技术标准更难逾越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尤其是近10几年来,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许多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致力于消费者保护法规的制定。例如在纺织服装方面有美国的《易燃织物法》、《纺织纤维鉴别法》、《羊毛产品标签法》、《毛皮产品标签法》,日本的《家用产品有害物质控制法》,欧盟的《偶氮染料指令》等。

2.技术标准

wTO/TBT协定对技术标准的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性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适用于产品、过程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TBT协定》附录1)。发达国家对于许多产品规定了极为严格的技术标准。既有生产标准,也有试验、检验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标推,技术标难虽然不是强制执行的,但由于其在行业内的普遍认同性,因此不仅在条文上可以对国外产品规定许多限制,而且在标准的实施上也可以设置重重障碍,以限制进口和销售。

3.合格评定程序

wTo/TBT协定对合格评定程序的定义为: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因此合格评定可以看作是以国内或国际标准化为起点的法规链条的最终环节。可以看出,这一环节往往会决定整个链条的强度。由于各国实行的合格评定程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各国所采用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方法相同,由于各国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差异,因此合格评定环节对国际贸易同样起着关键的作用。

二、妓术贸易措施与纺织服装的进出口贸易

TBT对技术性贸易措施中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纳和实施做出了明确的规范,以保证各国在wTo框架内采取合理的措施,减少技术性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的障碍。也就是说各个国家都可以在TBT合理目标内,建立自己的技术法规体系。毫无疑问,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国际贸易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益、推进国际贸易、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及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等方面。但是,技术性措施的滥用,易使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成为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对世界贸易造成一定的障碍。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贸易自由化的快速发展,贸易措施的形式也在发生不断的变化,关税的作用逐渐降低,非关税的制约措施起着越来超重要的作用,其中技术性贸易措施正在成为国际贸易措施的主要形式。中国作为纺织服装的出口大国,纺织服装的进出口贸易与国际贸易环境必然有着非常密切的关联作用。在中国加入wTO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后,就必须按照国际规则、按照wTO规则办事。纺织服装产品作为与消费者密切相关的大宗消费品,各国政府对该类产品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基于w丁O/TBT协定所允许的合理目标,制定了相关的技术法规,我们从各国的技术法规体系与内容可以看出,技术法规的水平与内容的高低,与其本国的科学技术水乎的高低是密切相关的。发达国家针对纺织服装就制定丁非常严格的技术法规,包括美国、欧盟、日本等,而这些国家多是中国纺织服装的主要进口国。因此熟悉了解这些国家的技术贸易措施,对我出口企业和相关部门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质量、促进出口贸易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本书着重介绍我国纺织服装的主要出口目的地国家的技术法规及行业内有重要影响的技术标准。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体系概述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基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的确定和管理职权的划分,是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得以贯彻落实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我国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规定其各部门和各委员会的职责,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根据本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即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现行的商检法律制度形成于中国改革开放后20世纪80年代,其标志是于1989年初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枪法》),这项法律制度的确立,对中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对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和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均发挥厂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国国内情况和所处的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国商检工作的经验的积累,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也将继续发展,逐步完善,2002年4月,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对中国商检法做出重要的修改,形成了与wTO规则相一致的新《商检法》这是完善中国商捡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使这项制度更能适应中国当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发展对外经济贸易的新需要。新《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的原则、进出商品的检验、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原则

中国商检法律制度中,是如何确立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原则的,在新颁布《商俭法》中做出了回答。即采用国际通行规则,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五项法定目标),这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丁协定)的要求也是一致的。

1.关于法定商检目录的规定

依照中国商检法律制度的要求,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和抽查检验。法定检验商品是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这部分商品的范围由国家商检部门依据5项法定目标,通过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目录(以下简称昭录》),这是修改后的《商检法》对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范围进行的重要修改。商检部门依据五项法定目标制定、调整目录,更加强化了国家商检部门的行政行为,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在中国法律上做出的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目标。

2.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

原有的中国商检法对商检内容所做出的规定,单纯的考虑了贸易方面的要求,将卤品的质量、规格、数量、重量、包装等列为法定检验的事项,或者说是将商业性条件列为法定检验的内容。在新修订的商检法中,将法定检验的内容规定为: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推以及各项的组合。合格评定活动和合格评定程序是国际通行规则使用的概念,新《商检法》对进出口检验工作界定为以合格评定方式出现的管理活动,体现了强制管理权的检验行为,更进一步强化了进出口检验工作的执法地位,并增强了科学性,同时也体现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一致性。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

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的依据是中国商捡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改后的商检法对实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依据所做出的规定是,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因此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作为我们检验工作的依据,是关系到检验管理工作的行政执法成效的关键。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目前在我国主要有两个层次,一是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进行规定的,二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1.我国进出口纺织服装的主要法规

目前我国纺织服装的规章主要由全国人大颁布的《商检法》及国家商检部门及相关部门颁布的有关规章,这些规章目前都是检验管理工作的依据。

2.纺织服装的主要强制性标准

从wTo/TBT协议的定义来看,强制性标准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技术法规,但在我国起着技术法规的作用。我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因此强制性标准在我国具有与技术法规同等的约束力。纺织服装强制性标准主要分为基础标难类、产品标准类、标识类、安全卫生类及非日用消费品类。

三、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进口商品的检验

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列入日录的进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商检法对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1)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起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俭;

(2)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其收货人或者起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商品的检验;

(3)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单证;

(4)海关凭商俭机构签发的货物遁关证明验放;

(5)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需要有商检机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6)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在出口国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商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2.出口商品的检验

中国商检法对出口商品也是根据对进出u商品检验的合法目标的规定进行检验,商检法规定,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商检法对有关事项主要作如下规定:

(1)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向商检机构报检;

(2)商检机构按照规定的期限检验完毕,并出具检验单证;

(3)属于商检法规定必须实施检验的出u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4)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单证的出口商品,应在其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重新报检。

四、进出口商品的监督管理制度

在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活动实践中,形成了监督管理制度,中国商检法对此做出了规定,使之成为法定的制度,主要有:

1.抽查捡验

商检法规定,商检机构对法定检验的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抽查检验;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其主要意义在于:通过抽查,及时掌握进出口商品质量的总体情况,了解进出n商品的质量信息,为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提供依据。实施抽查检验的主要商品范围有: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的进出口商品*

.出口数量大,质量不稳定以及出口退货情况比较严重的商品,

.消费者、有美用户反映有质量问题的进口商品。

2.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

这是商检法中为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支持出口商品生产者提高质量,适应出口商品的法定检验目标,而规定由商检机构实施的一项特定的制度。这主要是遵循科学管理、监管有效、方便进出的原则.根据国际通行的合格评定程序,转变检验管理模把检验管理工作向前延伸至生产领域,有效提高口岸检验退关效审,便利企业出与出口纺织服装生产企业有关的主要监管方式有:

.指导和协调企业建立健全出口商品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标准体系及检测体对其生产、检测条件和相应的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对出口商品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施检验监管;

.对出口商品实施出厂前的预检验制度。

纺织服装技术法规主要控制内容及其背景

一、纺织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其来源

纺织品中的有害物质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纺织原料在种植过程中,为控制病虫害会使用杀虫剂、化肥、除草剂等,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会残留在纺织品服装上,引起皮肤过敏、呼吸道疾病或其他中毒反应,甚至诱发癌症;二是在纺织品加工制造过程特别是在后期的印染加工过程中,会使用各种染料、氧化剂、催化剂、阻燃剂、增白荧光剂、树脂整理剂等多种化学物质,这些有害物质残留在纺织品上,使纺织品服装再度蒙受污染。自19N年7月15日德国政府颁布禁用偶氯染料法令以来,到目前为止,在纺织品和化学品领域中荣用和限制的化学物质有13类约300个。

1.禁用偶氮染料

某些染料因在生产制造过程中的劳动保护问题而早已被禁止生产,如苯胺黑在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有毒物质而被明令禁止。偶氮染料是指含一个或多个偶氮基(—N=N一)的芳香族化合物。偶氮染料是染料中非常重要的一类结构,属于该类结构的染料有几千种。经研究表明某些芳香胺对人体或动物具有致癌的作用或怀疑有致癌作用,因此法规仅对会分解产生致癌芳香肤的偶氯染料进行禁止。德国最先颁布禁止生产和使用以联苯胺为代表的20种致疡芳香胺及可分解出这些芳香胺的染料的法令,规定进口商不得进口用这些染料加工的与人体接触的纺织品。随后,这一法令也被欧盟其它国家所使用。按照德国Bayer公司在1994年提出的禁用染料品种以及1999年德国vcI(德国化学工业协会)提出的禁用染料数统计有146个,规定在纺织品上的致癌芳香胺限值不超过30”8/k8t在染料中的致癌芳香胺的限定值不超过]50m8/kg。

禁用染料在经qj染的纺织品或皮革制品中都有可能存在。

2.致敏性分散染料

致敬染料刘皮肤有过敏性和刺激性,部分分散染料被认为易引起过敏反应,如果该类染料长时间接触皮肤后,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因此在一些国家的技术法规和标唯中对这些染料进行了限制和禁用。目前受控的致敏性染料有20种,Oek04ex对这20种染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这些染料均为分散染料。德国的食品与消费品法中对被证明有过敏反应的6种分散染料使用进行了限制。

分散染料主要用于合成纤维聚酯及其混纺产品的印染维如醋配、聚酰胺的印染。

3.致感染料有时也用于其他合成纤

致癌染料是指未经还原等化学变化即能诱发人体癌变的染料,目前已认定可致癌的染料有9种,Oekodex对这9种染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其中直接染料3种,分散染料3种,碱性染料2种,酸性染料1种。

4.游离甲醒

甲醛是一种易挥发性化合物,通常用于纺织品防皱和防缩整理剂的合成试剂,生产中还用于固色剂、防水剂、柔软剂、粘合剂等中,涉及面非常广。甲醛对人体的危害早巳被人们认识,甲醛还是一种刺激性化合物,易引起皮肤过敏反应和人体呼吸道等疾病。少量的甲醒会对人的眼睛、皮肤和粘膜产生刺激作用,过量的甲醛会使粘膜和呼吸道严重发炎,也可导致皮炎。近期的研究还表明在蛋白质生物细胞中,已发现与甲醛反应的N—经甲基化合物的代谢物呈现突变性,怀疑具有致癌性。

日本等国的服装环保标准都对甲醛作出了明确限制。日本规定:进口幼儿服装(1类产品)不得含有甲醛,进口成人内衣、睡衣、袜子(E类产品)的甲醛含量不得超过75m8/k8,成人外衣甲醒含量不得超过300m8/k8。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甲醛主要来源于以下三方面:

.抗皱整理:含甲醛的交联剂仍广泛用于防皱、抗皱和免烫整理中会导致其浓度超过允许范围。

.提高色牢度:廉价的含甲醛助剂常被用于直接染料,偶尔也被用于活性染料染色的后处理。根据所用的配方,在I类产品中其含量很容易超过20”g/k8的限量,甚至超过对H类产品的75m8/k8限量。现在已有含少量或不含甲醛的阳离子助剂面市,如锡利A、B等。

.涂料印花:高品质的含甲醛交联刑被广泛用于涂料印花工艺,这就意味着即使很小心的使用也几乎不可能符合75ms/k8的限量。现在已有极低甲醛含量的交联剂供应,即在有尿素存在的试剂与甲醛一起使用就熊达到无甲醛涂料印花的目的。

通常经永久防皱防缩整理剂硬挺整理的纺织品中容易有超标的甲醛存在。

5.可萃取重金屑

纺织品服装上可残留的重金属有镍、铬、六价铬、钻、汞、砷、钢、锑、铅、铜等10种。适量的某些重金属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但当过量的重金届被人体吸收会累积于人体的肝、骨豁、肾及脑中,不仅会减弱人体免疫功能、诱发癌症、还可能引起慢性中毒、伤害人的中枢神经。

纺织品上的重金属主要来源于印染工艺中使用的部分染料、氧化剂和催化刑,其中大部分是处于与染料络合等非游离状态,并不对人体造成危害,法规和标准所规定的是可萃取重金属的限量,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从纺织品中萃取出的量。oeko—texloo明确对9种金属进行了限量规定,德国日用危险品法还首次将锑(5b)列入受限制的重金属之列。
l镣nicUe

镍是合金材料中常使用的一种金属,通常起着增强硬度和防止腐蚀的作用。镍及镍化合物被怀疑有致疡的作用。并且镍对部分人会引起过敏反应。

1999年欧盟对进口纺织品进行规定:禁止在市场上销售的产品使用含镣在每平方厘米o.5”8以上与人体接触的附件,如扣子、拉链、装饰品等金届物。

镍主要存在于纺织服装的附件如:油漆涂料、墨水、拉链、塑料件和金属化合物中。

●汞mercury

汞是一种可以金属汞(液态)、气态(加热时)和固态(无机汞和有机汞)多种形态存在的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会造成中枢神经的损坏,有些汞化合物极可能有致癌的作用。
纺织品及服装中极少有超量汞的存在。

●铅cadmium

锦是一种常用金属,具有不易腐蚀的特点。常用于涂料、金属涂层、塑料热稳定剂)、电池等中。铜及其化合物常有致癌的作用。

在纺织品和服装中,锅常会存在于塑料件中、涂料中(特别是红色、橙色绿色)以及金属涂层中。

●铅1ead

铅常用于电池、油漆、塑料(用作热稳定剂)、陶瓷等的生产加工中。铅及其化合物是极可能致癌的物质,并且会损坏人的中枢神经<特别是儿童)、肾及免疫系统。在纺织品和服装中铅常会存在于塑料件中、油漆、涂料以及金属涂层中。

●铬(贝)小romium刊

铬通常以三种主要形态存在:铬(o)、铬(m)和铬(H),铬(皿)是其存在的主要形态。铬(刃)和某些化合物是已知的致癌物质,铬(贝)还会腐蚀皮肤,引起过敏反应。

在纺织品和服装中铬11常会存在于塑料件、涂料以及经螺制的皮革中。

6.阻燃整理剂

阻燃整理剂是一种用作纺织品整理中起阻燃功能的化学整理剂。阻燃剂种类策多,按化学结构分为有机类和无机类,有机类阻燃剂主要是以磷和溴为中心阻燃元素而构成的化合物,无机类阻燃剂主要是钦、锑等金属化合物或卤化物。经研究表明某些类别的阻燃整理剂对环境及人体的免疫系统会造成影响,均为有机类阻燃剂,如多氯联苯(PcBs)。多溴联苯(PBBs)由于与多氯联苯(PcBs)具有极为类似的结构.因此也被禁用。

欧盟、日本对包括多氯联苯(PcBs)和多溴联苯(PBBs)的部分有害阻燃剂进行了限制。

7.台氯酚及邻苯基苯酚

纺织品中可能含有的含氯酚类化合物主要有无氯苯酚(PcP)、2,3,5,6—四氯苯酚(TecP)和邻苯基苯酚(oPP)等。PcP是一种防腐剂,常用于木材、皮革和纺织品的加工中。为便于纺织半成品(如坯布)、成品的贮存,生产过程中(主要上浆过程)一般要加入少量防腐剂,在棉纤维和羊毛的储存、运输时常用,它还用在印花浆中作增稠剂。PcP具有相当的生物毒性,由于其难以分解从而长久积累在环境中对环境造成危害,残留在纺织品上,在人体内产生生物积累,危害人体健康,其毒性可致癌。纺织品漂洗时使用五氯苯酚排出的废水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含PcP的物质燃烧时会产生高度毒性的物质。TecP和〔)PP在纺织品皮革中的用途与PcP类似。

德国法律规定禁止生产和使用P(:P,服装和皮革制品中该物质的限量为5”g/k8;有的国家要求该物质的检出牢为o。

经过抗菌整理的纺织品、皮革中易含超量的PcPo

8.有机氯裁体

涤纶纤维在常温常压下,采用的是载体法染色,这种方法所使用的有机氯载体均为有毒物质,所以各国都已禁止使用,在现有法规和相关标推中限制使用的有机氯载体有10种。

9.环境激素

环境激素又称内分泌扰乱物质剂等。

棉麻纤维的生长过程中常使用某些杀虫剂,以抵抗害虫侵害,某些动物纤维往往会存有残留的农畜药,虽毒性强弱不一,但部易被皮肤接触吸收,比如其中DNdr5n易被皮肤吸收并怀疑是一种会诱发癌症的杀虫剂。

(kkoteXloo(2004版)对54种杀虫剂和6种增塑剂的使用进行了限制,并对其总残留量进行了规定。日本法规中对DrT猖(T1“PmM)和狄氏剂的使用进行了限定。

在天然纤维制的纺织品尤其是棉纺织品中容易有杀虫剂的存在。

10.可挥发性化学物质

目前相关法规中控制使用的可挥发性化学物质主要包括甲醛、甲苯、苯乙烯烯基环己烯等9种。

t1.织物酸碱度(pH值)

人类的皮肤表层一般呈弱酸性,以防止疾病的入侵。因此纺织品上pH值控制在中性及弱酸性时对皮肤最为有益。

oeko—Texloo对不同类别的纺织服装的PH值进行了规定,我国的纺织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中也对各类纺织服装的pH值做出了规定。

12.染色牢度

表面看来,似乎织物的染色牢度不涉及到纺织品的生态问题,与人体健康无多大关联。但是在人类的汗液、唾液中生物酶的作用下,能够促进染料分解而导致对人体健康的损害。

oek旷texloo对染色牢度也都规定了限量指标,我国的纺织品通用安全技术要求中也对各类纺织服装的色牢度值做出了规定。

13.特殊气味(如霉味,恶臭味、鱼腥味或其他异味)

气味浓烈则表明过量的化学药剂或有害成分残留在纺织品种,因而有危害健康的可能。因此,各种服装上特殊的气味仅仅允许有微量存在。指标的测试在纺织行业尚属新的项目,基本测试方法见ockodcx200和国家标准GBN885—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上述禁用和限用的化学物质涉及所有纺织品物质在纺织品L的限定值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二、纺织服装技术法规主要控制内容

纺织服装技术法规主要控制内容分为三大类因此各国政府的相关法规对这些

.对纺织服装成分标签及使用护理标签的要求.对纺织服装安全性能的要求;

.对纺织服装中有害物质的要求。

1.纺织服装成分及护理标签要求

纺织服装作为一类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大宗消费产品,各个国家出于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都对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该类产品制定了成分标签的要求,以利于营造一个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的发生。主要规定的内容有;

.纤维含量的标识;

.产地国的标识;

.制造商身份标识。

2.纺织服装安全性能的要求

纺织品属于一种易燃物品,因此各个国家对各类纺织品的燃烧性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美国政府特别制定了《易燃织物法》对服装用织物、儿童睡衣及家用纺织品的易燃性进行厂规定。3.对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要求纺织品的生产加工环节中使用的各类化学试剂必将残留在最终产品上,其中的有害成分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的危害已经被证实,并在近年来引起了各国政府的J“泛关注,纷纷制定了针对纺织品中有害物质的技术法规和技术要求。

本书主要针对各国政府及相关行业组织对纺织服装在上述三个方面的法规及技术要求以及对应的检测方法进行介绍。

文章来源:秘奥软件网,中小企业信息化领跑者!全国咨询热线:400-9908-527_www.misal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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