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现代企业的管理者,了解企业在运作中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是至关重要的,以使企业经营活动控制在一个规范、合法的基础上,有利于促进企业正常运转,避免经济纠纷的发生。
中小服装企业的设立与规范
一、设立企业需要了解的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中小服装企业的创立者,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快速并合法地建立一个中小企业。了解创立时的相关法律规定,将有助于创立者更顺利地进行企业注册和登记。企业创建所需了解的法律法规主要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施行,2005年10月27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年8月1日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7月1日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另外,为了规范企业的登记,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和《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上述法律法规都是中小服装企业家在创建企业时需要了解的。
二、企业组织形式
作为中小服装企业的创立者,首先面临的选择是企业组织形式。换句话说,选择创立一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公司?而选择何种组织形式将极大地影响创立者所需准备的注册文件、相应的资金甚至影响到今后企业的运作方式。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三)公司
公司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在我国,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共享公司可分为有限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根据2005年10月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个人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lo万元人民币。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所需要的资金量较大,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500万元,一般中小企业无力承受,因此,单从公司的角度来说,有限责任公司无疑是更好的选择。
总之,中小服装企业创立者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诸如资金投入、管理能力等条件,选择最适合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设立小企业时应注意的问题
相对而青,独资企业的设立较为简单,但选择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者而言,在设立小企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选择适合的合作伙伴
这一点无论对于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创立者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合伙企业,由于将来各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如果合作伙伴选择出现偏差,将直接影响到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二)在设立企业前。应签订相关的协议
在设立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时,相关协议的签订是设立企业最为重要的环节。合伙企业协议和公司章程是设立登记中必须提交的文件,这些协议关系到企业的设立及今后经营中发生纠纷的处理,如果这些协议签订的不完备,就会成为企业未来纠纷的隐患。在协议签订时,有几个条款要特别加以注意:
1.应明确规定每个投资人投资的方式、投资金额和投资到位的期限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设立资金的准确到位是创立小企业的关键,因此,在签订协议时,应当“先小人后君子”,把每一个投资者以何种方式投资、具体的投资金额、在什么时间应把款项交齐或者打入公司设立在银行的临时账户等具体问题,明确地写入合同条款中。尤其不能忽略的是,必须规定一旦投资者不能按照协议的规定投资,应承担的违约责任。通过上述条款对投资者有一个明确的约束,也为企业运作开个好头。
2.以技术或者知识产权进行投资入股的投资者,应写明投资比例中小服装企业常出现有的投资者以技术或者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合伙企业,由于不需要进行评估作价,则经过各个合伙人商定后,应将该投资在合伙企业中所占的投资比例加以写明。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其中货币出资额应占到注册资本的30%以上。因此,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中也应明确相关的投资比例,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在协议中明确利润分配和风险分担的方式即规定如何分红,将来出现损失时怎么分担等具体规定。
4.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机制进行明确的规范
要在协议中规定,企业遇到重大事宦时,应采用什么程序进行处理等。
(三)将登记注册需要递交的相关文件准备齐全
在申请开办企业的过程中,应注意了解登记注册每一种企业需要准备的相关文件,从而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可以通过上网咨询的方式,各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有网站,提供大量的资料查询,也可到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地咨询和了解。
1.申请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准备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文件:(1)设立申请书。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企业的名称和住所,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2)投资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3)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按照法律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
2.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准备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4)合伙协议;(5)出资权属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还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合伙企业的成立日期。
3.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见表14-2。(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X)4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9)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o《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o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应当自核准登记之13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换发或者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注册资本(金)o.8‰收费(最低额为so元);超过一千万元部分按o.4‰收费;注册资本(金)一亿元以上部分不再缴纳。
四、中小服装企业开业登记后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意了解企业登记后的相关法律
进行开业登记后,中小服装企业的创立者应注意了解有关企业登记后的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否则在发生了相关问题后,可能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二)要注意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得随意交给他人使用
企业的名称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志,企业凭借企业的名称区别于其他的民事主体,它是企业用于对外交往的标志,同时,企业名称经过长期的使用,可以成为商誉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企业名称就是一种财富,一个好的企业名称是无价之宝,他与企业的信誉和前程是息息相关的。因此,企业名称不得滥用。为了对企业名称使用不规范的现象进行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02年2月7日作出了《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企业不得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更不得许可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企业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企业名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l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于有些中小服装企业认为,本企业产品不被消费者认同,往往借用他人的企业名称,销售产品,因此这有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
案例1:“一家服装厂生产的羊毛衫系列产品不错,但由予企业的知名度较低,消费者不熟悉,因而产品销路不畅。厂长与上海一家羊毛衫厂联系,由上海羊毛衫厂许可该服装厂在羊毛衫产品上使用上海一方的厂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认定上海这家羊毛衫厂的行为属于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服装厂在产品上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而且欺骗并误导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王商局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对该服装厂和上海的羊毛衫厂分别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罚款l万元的行政处罚。”
中国服装企业的合同规范
合同是企业间交易的主要形式。中小服装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主要通过各种各样的合同来实现。作为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对签订有效合同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加以了解,从而避免或减少由于合同的条款不足,可能导致的纠纷和发生经济损失。
一、中小服装企业应了解与合同订立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合同方面的法律法规较多,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lE1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lO月1日施行;(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施行;(4)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合同法和担保法等法律的相关司法解释。上述法律法规分别对于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的担保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企业履行合同有参考价值。因此,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有必要了勰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到防患于未然。
二、中小服装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各类合同签订之前,应当详细地了解对方的资信情况,同时也要充分了解对方对于合同内容的各项要求,以免在合同签订后发生履行合同的困难。
(一)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状况
中小服装企业往往在签订合同时急于求成,在没有详细的了解对方当事人资信状况的情况下,就盲目地与对方签订合同,结果可能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甚至遭受不法分子的欺诈。因此,中小服装企业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之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相关信息,以免将来因合同而遭受损失。在签订合同之前,应注意从以下方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1.对方当事人有无合法的经营资格
中小服装企业在与对方进行磋商或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当了解对方有无合法的经营资格,从而避免不法分子的欺诈。如可让对方出示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的资质证明等。常常出现一些公司根本没有订立合同的资格却与一些中小服装企业签订合同的情况。如对方根本没有提供任何企业资格的证明;或者虽然提供了营业执照,但是副本或者复印件;或者虽然有执照,但该营业执照因为没有参加工商局的年检已被吊销。后果往往是中小服装企业以自认损失而告终。如果中小企业认为自己查询较困难,可以通过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T商部门或者同行进行了解。
2.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在订立合同前,中小服装企业应当对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业绩等进行考察。
现在有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建立起企业资信系统,如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可以查阅有关警示信息;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网可查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因违法违章行为受到处罚的企业的名单。中小服装企业可以利用上述资源进行查询。应当说,充分地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是合同得以正常履行的第一步。
(二)应将条款落在书面上。切忌“君子协定”
在当前各种纠纷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中小服装企业的管理者,不能一味地因为与对方原来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忽视签订合同,采用了口头协议的方式,这将导致纠纷的发生。有可能对方利用没有合同这一点,来作出种种违约的行为,使中小服装企业遭受损失,而小企业的管理者又因为没有订立合同,无法要求法律保护,无辜受到损失。为了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应当尽量把相关的条款都落在书面上,防止口头协议所产生的纠纷。最然这个案件胜诉了,但可以想象到服装企业花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而这一切都是因为没有一份书面合同造成的。
三、中小服装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的合同类型
各类中小服装企业,虽然经营方式有所不同,但其经常涉及到的合同主要有两类。
(一)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其中对中小服装企业较重要的有两类合同: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用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为定作人加工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来料加工合同等。定作合同是指承揽人用自己的原材料和技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制作成品,定作人接受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如定作服装、设备等。由于我国许多中小服装企业属于加工型企业,因此,承揽合同是中,l,Jll菱装企业的经营者应了解的合同之一。
1.承揽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除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应肖订立的条款,如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等。
2.签订承揽合同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1)应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尤其是质量标准要求,切忌急于求成。由于许多中小服装企业急于得到订单,在订立合同时,往往没有充分地了解对方当事人对于服装的质量以及验收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导致最终服装交货后,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而被拒收,甚至是赔偿损失。由二F加工承揽合同的要求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进行加工,并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来进行验收,因此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定作人的手中,这类合同对于承揽人的风险是比较大的。为了能够使承揽人接受定单,有的定作人故意夸大加工任务,让承揽人相信该加工能够产生非常大的经济效益,使承揽人非常渴望得到订单,这时再提出比较苛刻的要求,使承揽人不敢拒绝,或者提出的质量标准比较模糊,到验收的时再提出服装不符合验收标准,而承揽人由于急于签订合同,对合同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从而最终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中小服装企业在与对方磋商时,一定要充分了解对方当事人尤其是定作方的有关要求,如果感到对方的要求过高,就不要轻易许诺,否则将来极有可能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如果要签订合同,则必须在合同中规定明确的质量标准,不能笼统或者模糊,如只写看样验收,究竟是卖方样品还是买方样品,没有具体规定,就非常容易产生验收上的纠纷。因此,如果采用样品验收,应当注意将样品封存或者对样品进行公证,以免发生合同的纠纷。
(2)对于承揽合同中所规定的各种费用应明确规定,不应盲目支付。定作人利用其优势,往往在签订合同时,要求中小企业支付各种费用,如果中小服装企业为了取得订单,对于这些费用盲目支付,非常容易遭受损失。如定作人要求中小服装企业交纳一定的“质量保证金”或者“承诺金”,即保证服装按照规定的标准或者是时间交货,往往在中小服装企业缴纳之后,定作人又以服装质量不符合要求为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从而不退回有关的金额。来料加工合同,由于是定作方提供原材料,承揽方进行加工,承揽方必须事前支付原材料款给定作方作为抵押,在中小服装企业交纳了原料款后,有的定作人以各种借口解除合同,并且不退押料款,从而达到变相销售积压货物的目的。因此对于定作人所提出的各种预付费用,作为承揽人的中小服装企业要注意充分了解其用意,不应盲目支付。
(3)利用法律的有关条款防范风险。维护企业自身权益。由于承揽合同是一种较特殊的合同,因此,我国合同法特别在第十五章规定了承揽合同,对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作为承揽人的中小服装企业,在遇到有关的纠纷时,要注意学会运用这些法律的条款维护企业自身权益。
①如何判断定作人已经接受了定作物。由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物是为定作人专门加工制作的,因此,从法律角度,只有在定作物得到了定作人的验收并得到确认之后,承揽人才能得到相应的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1条的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在验收之后,如果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补、重作、减少报酬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②承揽合同中的验收时间。值得注意的是,承揽合同中所指的验收是具有时间性的,定作人对于定作物的验收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如果定作人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验收,则应当视为定作人放弃了其验收的权利,则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支付报酬。因此承揽人可以与定作人在合同中对验收的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为定作人迟迟不予验收而又不支付货款而造成的损失。从案件中可以看出,由于定做人没有在服装公司通知其再次验货时行使其验货的权利,因此法院认定其已经放弃了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的权利,服装公司有权获得加工款项。所以,中小服装企业对定做人的验收行为和时间应加以特别的注意。
③承揽人可以在定作人无故不支付报酬或者费用时,行使留置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留置权从法律角度来说是一种担保形式,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其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留置其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和变卖该财产的价款来优先受偿。”作为中小服装企业来说,如果将服装加工之后,定作人不及时支付报酬或者相关的材料费,则可以将该服装暂时保管起来,在通知对方后,如果定作人仍不支付有关款项,就可以将该批服装进行变卖或者拍卖来偿还加工款项,这是合同法对于承揽人权利的一种特别保护,而中小服装企业应充分利用这个条款。
④对定作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应当加以注意。由于承揽合同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268条特别规定了“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根据该条法律的规定,定作人可以不必提出理由就可以随时解除掉承揽合同,而这必将对作为承揽人的中小服装企业造成很大的影响。中小服装企业对于定作人的这项权利要特别加以注意,可适当地在合同中规定定作人如果提出解除合同,应在多长时间内事先向承揽人发出通知;同时要注明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注意保鼹一些相关的证据,如原材料消耗、产量等,以便在定作人提出解除合同时,能够举出有力的证据来要求其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服装特许经营合同
服装品牌一般都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比如佐丹奴、美特斯邦威都是如此。因此,代理商要做好晶牌代理,首要的就是要了解特许经营的游戏规则。所谓特许经营,就是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整套知识产权,如商标、产品专利、专有技术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而被特许者则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的经营模式。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特许经营法,只有2005年2月1日由商务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这样,用以约束加盟者和特许者的特许经营合同显得尤为重要。应当说,想要成为一个成功的服装品牌代理者,签订一份完备的服装特许经营合同是很关键的一个问题。
1.服装特许经营合同的主要条款
服装品牌的拥有者一般会事先制定有关许可人和特许经营者权利和义务的条款。对特许经营者条件包括:要求有相关的营业执照;有必要的资金;店面面积的要求;交纳保证金的要求等。因此。许多希望特许经营的人往往对特许经营权合同的内容不予重视,不将注意力放在上述条款上,从而为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应当说,特许经营合同是双方日后愉快合作的基础,因此应当予以高度重视。一般而言,服装特许经营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和区域。主要包括商标、商号、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诀窍等以及与此相关的期限。
(2)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般而言,特许者应承担协助被特许者进行市场推广、组织促销活动,协助特许加盟经营商进行店铺或档口的选址、装修、陈列等开业准备工作,并提供人员培训,为被特许者提供货物配送相关服务等义务。同时它也享有相应的监督和收取特许费等权利。
(3)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培训和指导。培训和指导是维护特许体系完整统一的重要手段。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培训和指导的内容、方式以及费用承担问题。这些内容应当详细列出,不应含糊其辞。
(5)费用支付方式和金额等。每一个特许体系所收取的费用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有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应在合同中对所收取的项目、收取的金额以及是否具备退还条款等,一一详细列举清楚。
(6)保密以及限制竞争条款。有的合同中会明确地规定被特许者对于特许者的有关商业机密应加以保密的义务;在专卖店内,不得经营其他品牌的产品的义务;不能向其他专卖店批发相关产品等义务。该条款如果规定得不完备,非常容易引起纠纷。
(7)加盟店的转让问题。是否同意转让加盟店涉及双方利益,加盟者能否顺利退出,特许者能否保证连锁体系的完整,都与该条款联系密切。有的合同中规定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将该专卖店转让,否则视为违约而自动丧失特许加盟经营资格,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从而对被特许者的转让权利加以限制。
(8)违约责任问题。
(9)合同终止、终止后的事项处理以及纠纷处理途径。由于特许经营合同中特许方的优势地位明娃,因此出于利益方面的考虑,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当规定合同终止的条件;终止的程序,如特许人应提前通知的时间,及在不同情况下终止合同,如何计算有关的损害赔偿等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常常出现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特许人不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或者被特许人拖欠特许费以及继续使用特许者的商标、商号的情况发生。因此,如果终止条款规定得不明确,将来出现了纠纷很难处理。
2.中小服装企业在签订服装特许经营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
(1)调查特许者相应的能力。由于一般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条款都是事先由特许者草拟完成,可修改和回旋的余地不大,因此为了将来获得比较好的利润,服装品牌的被特许者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详细地了解特许者的相应的资质和能力。首先,要考察特许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发的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的开展特许经营的条件。该办法第七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其次,还要对特许者的内部运营情况和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调查。如特许者的配货情况如何?公司是否会在当地设立配货中心?发货是否能保证及时?公司有没有持续的广告宣传和促销支持计划?公司的市场零售价格和代理商的利润空间?进货卖不掉可否退换?产品如果出现问题如何处理?合同终止或到期,剩余的货可不可以退?为什么要收取保证金?保证金可不可以退还?什么时候退还?公司都给提供什么样的支持?如开单店,可不可以自己装修等要详细了解清楚,从而为企业今后的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若特许者具有较强的实力,同时对特许经营较有经验,对被特许者而言是成功的基础。
案例6:张女士一直想做某法国知名品牌服装的专卖,经过慎重的思考和广泛的市场调研后,在一次服装博览会上与该公司进行了洽谈,几次接触之后在公司总部,总公司向其出示了一些资质证书和正式的授权书,很快双方签订了加盟协议。在加盟者交纳了保证金和其他的费用后,公司总部马上派人对店面的总体设计、布局、装修、色调等等进行统一的指导,随后进行配货,很快,专卖店开张,由于总公司的服饰品质很好,且给予了加盟店很大的支持,张女士很快实现了盈利。
可见,只有经过充分调查和论证,被特许者的投资才能够成功。
(2)对于特许经营中存在的层级代理关系要了解清楚,以免发生纠纷。目前,国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商业模式,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厂家直接特许给终端加盟商,比如梦特娇就是由总部直接发展结盟店;另一种是厂家先授权给中间商,再由中间商特许发展终端加盟商。很多国外的品牌进入中国往往是在香港找到一个中间商,再在大陆地区发展加盟店。所以,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商家,必须注意理清楚自己加盟的服装晶牌存在几层代理关系,并注重每…个细节。在签订一个服装特许经营合同或者品牌代理合同之前,首先要了解这个品牌商标的所有者是谁,可要求对方出具商标注册证或者通过查阅国家公告来核实。同时为了防范由于特许者的问题而给自己造成损失,可以在特许经营合同中规定:“如果因为授权方侵权而造成加盟店遭受连带责任的,加盟店的损失由授权方承担。”另外,如果授权方是中间商,应当要求他出示其与特许总部的合同,充分了解合同是否合法,合同的期限以及合同中对于中间商权限的一些规定,也要了解中间商所提供的产品、服务、价格等体系是否和总部一致。,特别要注意,在中间商与总部的合同中有无可以再授权的条款。因为往往有一些加盟店在没有获准可以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授权他人再加盟,这样终端加盟商的利益难以保障。一般来说,除了区域总代理之外,普通的加盟店是无权再允许他人开设其他加盟店和授权他人使用的。如果与总部签订的是独家授权的合同,可以到国家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公告,公告之后可以有效避免授权方对第三方的再授权,即便发生此类事件,也可以使自己处于主动且有利的地位。
(3)注意合同中有关合同终止的规定。如果被特许人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精力为特许人推销产品,而特许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的话,必将对被特许人造成相应的损失。因此,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有关合同终止方面的规定,从而在特许人提出终止合同时采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世后,国际服装品牌抢滩中国市场的进程明显加快。成为“洋代理”已是许多服装经营者的一种倾向。值得注意的是,有的涉外代理人也会由于代理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当而遭受到巨大的损失。应当说,在这个案件中有几个问题非常值得注意:
第一,合同中非常不平等的合同终止条款最终导致涉外代理人面I临着重大的风险。在新亚公司与伊盈公司签订的商品分销协议上,有这样一条条款:“甲方有权,无论在任何情况下,给予乙方不少于五个月的事先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协议,乙方不得异议,亦不可因此向甲方追讨任何损失。”也就是说,伊盈公司有权无条件地终止协议。新亚公司对于签订这一条款开始的想法是国际品牌要的是中国市场,他们凭借其在中国市场成功经营多家欧洲品牌服饰的经验,有信心经营好这个有着150年历史的著名国际品牌,只要做好了,就不会出现被伊盈公司终止协议的情况。然而,虽然觏亚尽全力来经营“巴利一高尔夫”品牌,但是该代理合同中所隐含的终止合同风险一旦爆发,仍给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一些国际品牌进人新市场初期依靠总代理商和分代理商共同推进,但当分代理商做了大量前期工作、提升了品牌价值之后,有些品牌拥有者或总代理商会突然中途“换马”,寻找其他分销商,赚取巨额代理费和产品附加值。因此,如果在签订合同中只顾及相关的利益和前景,而没有正确的评估合同中的有关风险,尤其是终止合同的风险,代理人的结局从最初合同签订时就可以预见到的。
第二,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详细调查商标所有者、品牌授权人、中间代理商之间的关系,从而为今后的纠纷埋下了伏笔。“巴利一高尔夫”这一国际品牌代理权的授权关系是比较复杂的,这其中存在着多重法律关系,“巴利一高尔夫”的商标持有人是瑞士BALLY股份有限公司,“巴利一高尔夫”的品牌授权人是德国的SPIRITOfGOLF公司,拥有“巴利一高尔夫”在中国销售权的是香港瑞骏集团,香港瑞骏集团委任香港伊盈公司为“巴利一高尔夫”服装品牌中国内地的独家分销商,而香港伊盈公司则委任新亚公司为“巴利一高尔夫”服装品牌中国内地指定地区分销商。在这种层层授权的关系中,如果不注意了解商标持有人、品牌授权人、代理商的权限和相互关系,一旦出现了问题,处于末端的国内代理商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在上述代理案发生纠纷之后,新亚(中国)经过投诉才知道,“BAu。YGOLF”瑞士总公司完全不知道有新-哑(中国)这个分销商的存在。而对于他们协助勰决问题的要求,瑞士总公司则回复与他们无关,不愿介入协调,因为他们营销方面的事务是全权委托德国SPIRITOFGOLF负责的。而香港瑞骏集团则表示伊盈(香港)不是瑞骏的一部分或子公司,因此,瑞骏对伊盈(香港)在业务上的具体事务没有干涉和解决的权力,伊盈(香港)与新亚(中国)的纠纷,其不会插手。可见,如果进行国际服装品牌代理,则应当对于各层代理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限应注意了解,以免发生纠纷。
四、中小服装企业如何解决合同纠纷
应当说,在任何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纠纷不可避免。因此,为了双方当事人的最大利益,…旦出现纠纷,必须合理、及时地解决,以免因为纠纷而使双方的利益受损。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一旦出现纠纷,中小服装企业可以选择以下四种方式之一:(1)和解。和解是在合同纠纷发生之后,由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的问题进行磋商,双方各作出一定的让步,在彼此可以接受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成本是比较低的,同时还能够保护双方的友好关系,有利于今后的合作。(2)调解。调解是合同当事人将争议的合同提交给一个第三方,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3)仲裁。仲裁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仲裁的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的方式。(4)诉讼。诉讼是当事人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诉讼行为。应当说,诉讼的成本较高,因此起诉时要慎重,同时注意收集在合同履行中的有关证据,以免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局面。
中小服装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与规范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自己的镏力劳动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法就是保护这种专有权的法律,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广泛,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权、地理标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信息专有权等。知识产权与其他的权利不同,未经过权利人的许可,他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用它,否则就是侵权。另外,知识产权所保护的对象具有“难开发、易复制”的特点。因此,给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二、中小服装企业需要了解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这其中比较重要的与中小服装企业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lo月最新修正),包含了对服装的商标权的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0年8月最新修订),包含了对服装的外观专利权保护。(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lo月修正),包含了对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颁布),对服装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假冒、仿冒、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进行了规范。(5)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
三、中小服装企业经常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
由于纺织品服装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小服装企业缺乏设计人才,因此出于竞争的压力,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产品、盗用名牌商标、抄袭仿制服装图案样式等现象,使我国服装市场环境受到影响。企业如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导致知识产权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一)服装企业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说,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法定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作品具有独创性,二是作品能以某种物质形式复制。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的规定服装是受保护的客体,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的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艺术类服装设计本身就相当于一件美术作品,是色彩、图案、造型等一系列设计元素的组合形式,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较强审美价值的服装设计,我国法律是将其列人美术作晶类予以保护的,只要是设计者独立创作的,不论是图纸类的平面作品或成衣类的立体作品,都可以获得著作权的保护。服装设计作品只要一经完成即自动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因此只用于艺术欣赏而不用于工业生产的服装设计只需用著作权法保护即可,而不必大费周折去申请专利。另外,对于季节性服饰,它们的市场周期短,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意义不大,也可以采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形式。同时,著作权的保护并不以登记为前提,从作品诞生起便享有著作权。应肖说,现在许多服装企业自我保护的意识在逐渐增强,而有关服装设计的著作权方面的诉讼也越来越多。
若遇到有关服装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诉讼,中小服装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1.该服装设计作品是本企业独立构思完成的
著作权保护只要求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而不问思想内容是否与已发表作品相同或类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因此,只要中小服装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服装设计作品是独立构思和创作的,即使与起诉者的作晶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图案,也不能被认定为侵犯r他人的著作权。
2.该服装设计作品与起诉者的作品在一些具体方面有所不同由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并非是作品的思想内容,而只是表述该思想内容的具体形式。中小服装企业只要能够证明两个设计在某些线条、色彩等方面是不同的,就可以进行抗辩。
3.赔偿数额方面的问题
服装企业知识产权诉讼,最大的问题是很难取证,就是说,造成的损失赔偿数额有时难以计算。服装企业著作权方面的纠纷也存在这个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也就是说,如果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侵权的认定有一个最高限额的规定即50万元。
(二)中小服装企业所面临的商标权问题
商标是用以区分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是其区分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依据。因此,商标也是企业的重要的无形资产。我国商标法实行的是商标自愿注册的原则,是否注册商标由商标持有人自行决定,但是如果不注册商标,他人进行了抢先注册,该商标的最先使用人反而在商标使用上受到诸多的限制。对于中小服装企业来说,如果希望创立自己的品牌,应当尽早地进行商标注册,从而为企业品牌的持续发展打下基础。我国现有的中d,nl装企业中,有些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而是采用贴牌生产或者是商标许可的形式使用他人的商标。因此,中小服装企业更需要关注这种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商标纠纷的问题。
1.贴牌生产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
贴牌生产是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为其加工生产产品并贴附委托方的商标,获取加1二费用,自己没有该商品的销售权。如有着“中国衬衫名镇”之称的浙江省枫桥镇,就已广泛应用OEM模式,“老人头”、“啄木鸟”、“登喜路”、“圣罗兰”、“苹果”、“袋鼠”等国际品牌均已在该镇落户。从法律角度讲,贴牌生产是承揽合同的一种,因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应当按照承揽合同来进行规范。但这种加工行为与一般的承揽合同不同的是受托方要在其加工的产品上贴附委托方商标,同时无权进行销售,而依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即可以在产品上不标注加:C方的名称、地址。因此,这类合同关键之处是商标使用问题,作为加工方的中小服装企业经常会遭到商标的纠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1)定牌加工的产品受到国内商标持有人的诉讼。有些中小服装企业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接受了国内某企业或者个人的委托,为其定牌加工服装后,某~个商标持有人向工商局投诉或者向法院起诉认为该服装的商标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这时应如何处理呢?为了防范上述风险,在签订贴牌加工合同之前,要求委托方出具相关的权利证明非常重要,比如可以要求其出具注册商标证等。从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加工方有无做到这个义务对于将来的责任认定菲常重要。国家商标局在1994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委托定牌加工方是指接受他人的委托,根据委托人要求加工生产某种牌号的商品,自己并没有这种牌号的商品销售权的一方。受委托定牌加1:方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委托加工合同与委托方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受委托加工方在订立合同时,有义务要求委托方提供有效的授权证明,否则,构成共同侵权,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如果加工方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了有效的证明,则可以相应地免除一部分责任,如果其没有要求提供证明,则要同委托方一起来承担责任。为了减少责任,加工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定牌加工的产品出现商标侵权问题,由委托方来承担责任,做到有备无患。在这个案件中,某服装有限公司只是接受刘宗桥的委托,根据要求加工带有“KINDON”商标的服装,自己并未销售,其承担商标侵权责任应当视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某服装有限公司与刘宗桥签订了委托加工合同,则按合同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无过错的一方在承担侵权责任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追偿。如果某服装有限公司未要求对刘宗桥提供有效的商标授权证明,或者在明知刘宗桥无有效商标授权证明的情况下仍接受委托,则构成共同侵权,自己要承担侵权责任。
(2)为国外企业定牌加工中遇到国内商标持有人的诉讼。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商标一般只在其申请注册的该国地域内有效的,除非该商标是驰名商标。因此,经常发生一些国内品牌服装的商标在其他国家或者港、澳、台地区被抢注,这正是由于地域性导致。如果中小服装企业所加工的服装的商标是在他国注册的,现在该商标被我国境内的某企业注册,则中小服装企业一定要学会妥善解决这种纠纷。那么,东风制衣厂的行为是否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为商标侵权行为。如果遇到这种诉讼,中小服装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进行答辩。
首先,自己是加工者,使用的商标也是经过合法的合同取得的,因此加工产品不存在任何违法性。根据《商标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在这一案件中,该中小服装企业完全可以拿出与国外的委托方的合同来说明自己加工产品并没有侵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其次,虽然两者使用的商标是完全一样的,但是本厂生产的产品不可能给权利人的权利造成攒害。从法律角度来讲,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防止产品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从而对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导致损害。无损害则不能称为侵权。在这一案件中,由于东风制衣厂生产的定牌产品在泰国销售,而昌盛制衣厂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根本不可能进入泰国的市场,故两者之间不存在任何混淆的可能性,也当然不会侵害到昌盛制衣厂的利益。除了进行答辩外,中小服装企业还必须注意采取以下的措施:首先,要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注册商标证明,并要留下有关的复印件等证据;第二,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上二述诉讼,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方承担;第三,遭遇诉讼之后,要及时通知委托方参与诉讼,防止自己损失的扩大。
(3)定牌加工中遇到国外的商标持有人的诉讼。我国许多中小服装企业在做外贸订单,在为国外企业定牌加工中,所可能发生的商标权诉讼可能更为复杂。因为,定牌加工的服装出口,也可能被转卖,由此,涉及到的国家多如服装的出口国、进口国、转售国。都有可能因为商标持有人的诉讼引发纠纷。为国外企业定牌加工中存在的第三人诉讼的风险非常大。这从两个耐克商标之争一案可见一斑。作为加工方的中小服装企业应当从哪些方面对于这些风险进行防范呢?首先,在签订定牌加工合同之前详细地了解商标注册人的情况,如商标注册的地点,注册人的名称等,以免将来出现纠纷。其次,如果是为国外的企业定牌加工,应在合同中约定,外商保证有关工业产权的合法权属,同时规定,如今后发生有关商标或专利的争议纠纷时,一概与我方无关,由此给我方造成的~切损失均由外商承担。
2.服装商标使用许可中的商标问题
由于消费者对于服装品牌的日益认可,一些名牌企业对于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越来越重视,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可以扩大销售市场,提高占有率,满足市场需求,提升企业知名度,同时还可以通过无形资产的许可使用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促使了企业无形资产的升值。对于一些中小服装企业来说,使用他人的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以大大地提高自己的生产能力。因此,与贴牌生产一样,服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是中小服装企业经常使用的合同。如果合同订立有漏洞,也会导致商标纠纷案的发生。
(1)商标授权许可形式。
①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方式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②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⑧普通许可使用。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基本条款。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要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事关重大,当事人双方必须慎重对待。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
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①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②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⑧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④许可使用的形式;
⑧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⑥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⑦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⑧商标标识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⑨违约责任。
⑨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
(3)中小服装企业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时应注意的问题。由于中小服装企业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往往居于被许可方的位置,因此在签订有关合同时,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首先,详细地了解对方商标的真实情况。由于商标许可合同的商标是合同的关键所在,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确切地了解被许可的商标是否为注册商标;许可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这方面可以要求对方出具商标注册证,也可以通过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的有关公告进行查询。有的小企业没有仔细查询许可人尤其是国外服装商标许可人的情况,以致最终发现该商标没有注册,许可人拿到许可费后不见踪影,而被许可人却因侵权而遭受处罚。其次,注意了解商标的期限。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过期,该权利就不再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lo年,有效期满,如果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该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仍为lo年。因此,中小服装企业在签订服装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之前,一定要了解商标是否处于有效期中,并在合同中规定许可人应在许可合同终止之前保证商标为有效,及时的加以续展,否则应赔偿被许可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应了解企业自身的有关义务,以防产生违约行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对于被许可人来说,其主要义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保证使用许可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接受许可人的监督;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本企业的名称和商品产地;不将使用权转让第i人。如果双方对于销售的区域在合同中进行了规范,还应避免发生销售区域上的纠纷。只有了解自己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义务,才能避免发生违约行为。
(三)中小服装企业所面临的专利权问题
在我国,由于成本和费用等方面的问题,即使一些比较大的服装企业也缺乏申请专利的积极性,如淄博兰雁集团生产的牛仔服装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兰雁”早在2000年即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但这家公司至今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为了扶持地方服装企业的发展,有些地方的政府机构对于服装企业申请专利提出相关的优惠措施,例如自1985年专利法实施17年来,武汉市服装业专利申请一直为零,但在2002年12月武汉世城公司、武汉爱帝公司和红人公司提出了共计90件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虽然由于服装款式的时尚性和流行传播方式决定了它很难以一般外观保护的方式进行保护,服装设计专利的申请未能受到众多服装企业的追捧。但是作为中小服装企业而言,也要注意对于那些已经申请了服装外观设计专利的服装不能任意模仿,否则将会受到相关的诉讼。
中小服装企业的纳税规范
作为中小服装企业的经营者,纳税是不可回避的义务,要了解企业所需要缴纳哪些税收,还要了解企业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从而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行,并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
一、中小服装企业要了解的纳税程序
我国现行的纳税程序的法律规定主要是1992年制定并于199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其他配套法规。纳税程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
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税收入、应税财产或应税行为的各类纳税人,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实行统一代码,分别登记,分别管理。各类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分别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法律规定,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相应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④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③银行账号证明;④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⑧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⑥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中小服装企业要根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进行记账,进行核算。为了更符合小企业的特点,财政部在2004年5月发布《小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标准的小企业实行新的会计制度:④不对外筹集资金,即不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②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个制度中有许多规定是与大型企业不同的,比如从会计报表体系来看,考虑到小企业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仅要求小企业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两张基本报表,同时结合小企业实际,选择了比较符合小企业特点的方法,如要求小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等。该会计制度从2005年1月1日施行,中tl,Jlt曼装企业要了解这些新的会计制度,从而为自己的纳税做好基础。
(三)纳税申报
中小服装企业作为纳税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或者税务机关的规定的申报期限来办理纳税申报。
二、中小服装企业要缴纳的税收
我国现行税收结构主要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其他种类。对于中小服装企业来说,主要是两大类,即流转税和所得税。
(一)流转税
流转税是以依法确定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流转额是指在商品流转中商品销售收入额和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劳务或者业务收入额。流转税中对于中小服装企业而言比较熏要的是增值税。增值税是以应税商品或者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凡是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增值税。现行增值税法规定的繁本税率为17%。
(二)所得税
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所得或者收益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所得税可以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小服装企业而言,采用不同企业形式所要缴纳的所得税有所不同。
1.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形式
如果服装中小企业是以独资企业或者是合伙企业形式建立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对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人、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人、其他业务收入等。如果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或者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或者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其投资者法律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同时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公司形式
如果中小服装企业采用公司的形式,则会产生双重纳税的问题,即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服装中小企业的股东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国内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是33%。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还专门设置了两档优惠税率,适用于规模较小、利润较低的企业,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禽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lo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中小服装企业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外,中小服装企业的股东对于企业的分红等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法律的规定,对于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此外,还有一些中小服装企业在经营中所可能缴纳的税收,如合同、执照等要缴纳印花税等。
三、中小服装企业纳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了解中小服装企业可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
国家采用了很多措施来鼓励中小企业的发展,其中很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税收优惠政策。中小服装企业应当注意了解这些措施,从而可以得到相应的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8月发布《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加工型服装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如果中小服装企业符合上述规定,应当可以利用这些优惠措施。
(二)重视纳税筹划。避免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企业风险管理中应予以重视的一种风险,对中小企业而言更为重要。“税务风险”的形成原因很多。主要包括:小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比较淡漠,有意漏、骗税和不正当避税;小企业的财会人员往往对税务知识一知半解,只知道怎么填写报表,不知道对报表进行具体的分析,不知道一些有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与不利于自己的税收政策。税收风险会给中小服装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企业倒闭。为了防范税务风险,中小服装企业应当重视聘请有关的专业人士进行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到的现行税法,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人的权利,在税法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旨在减轻税负(少缴税、不缴税或缓纳税)的谋划和对策,通过纳税筹划可以合理地节税和避税。
中小服装企业劳动规范
作为中小服装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妥善处理好与员工的纠纷是管理者必须了解的问题。我国予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目前,有众多国外的采购商要求企业实行特定的劳工标准,如SAS000标准,因此,中小服装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与其劳动合同管理的规范性有着直接和密切的联系。
一、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目前,有许多中小服装企业都不与工人签合同,工人一般拿计件工资,工人的流动性很大。劳动合同的规范与签订已经成为中小服装企业日常管理中非常紧迫的问题。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中小服装企业用工一般都是通过用人单位公布招聘简章,劳动者自愿报名,经企业考核后录用,经过双方协商后就应该签订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法定必备条款和可备条款两部分。
(一)法定必备条款
必备条款是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具体包括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而言,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确定。
2.工作内容
是中小服装企业对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具体要求,如工作岗位、劳动的质量和数量等。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措施和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工作环境。
4.劳动报酬
包括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工资、奖金、津贴等。
5.劳动纪律
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是法律规定或者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即违反劳动合同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二)可备条款
可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可以自由协商的内容,但是法律也有相关的规定。这主要包括:
1.试用期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5天,劳动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
2.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一般要约定保密期限。
除此之外,劳动法还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或者抵押金,如果违反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退还给劳动者。总之,劳动合同的大部分条款是可以由中小服装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是在合同中不得出现法律禁止出现的相关内容,否则极容易出现纠纷。
二、中小服装企业在规范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中小服装企业对劳动合同的规范是其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在日常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方面。
(一)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法特别规定的条款,如果任意解除合同,不仅容易引发劳动者的不满,同时也会导致劳动保障部门的监管,因此中小服装企业的经营者对于解除合同的条件要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的约定,要注意这些条款不能违反劳动法和有关的规定,以避免引起纠纷。
劳动法第二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①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⑧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果中小服装企业在上述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的可能性非常大。
(二)保障劳动者的权利。避免有关的争议发生
中小服装企业的主要优势在于低廉的劳动力成本。中小服装企业不仅工资水平偏低,同时T人的劳动时间较长,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可能保证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以防止有关劳动争议的发生。
1.及时支付工资,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同时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职工加班加点有获得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权利。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二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T作叉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Et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2.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间,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H。由于服装行业的特点,一般1二人的劳动时间都比较长,因此可以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同时中小服装企业应当适当地保证在相关的节H期间安排劳动者休假。
3.建立良好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安全规程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由于中小服装企业已经发生许多有关劳动安全和卫生状况的案件,也给企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中小服装企业应当注意有关安全和卫生的规范。
4.及时为劳动者提供正规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社会保险是指具有一定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者永久的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期间,为保障基本生活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项目有: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中小服装企业而言,建立这些基本的社会保险也是为了企业分摊将来的风险,因此应当加以重视。同时,企业也不要忽视一些临时关系产生的社会保险的缴纳问题。
(三)在合同中,应合法地规定职工对企业的义务。避免出现有关的损失
对于中小服装企业而言,在合同中规定职工对于企业所负担的相关义务,也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些规定只要是合理和合法的,都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企业避免有关的损失。
1.培训后,劳动者的相关义务问题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由于熟练工日益成为中小服装企业紧缺的资源,因此,适当地规定有关培训费用的支付以及培训后劳动者的相关义务是很有必要的。如合同中可以规定在一年内辞职,将由其负担一定比例的培训费等,以防止人员流失。
2.规定如果因劳动者的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时,相应的赔偿义务
规定应合理,适当地考虑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并且要符合法律的规定。我国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如果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发生劳动争议时及时解决争议.防止事态扩大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予仲裁和诉讼程序。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首先通过调解解决,对于中小服装企业和劳动者而言成本较低,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也不失为一个比较好的方法。
综上所述,将企业内部的劳工关系规范化是中小服装企业逐渐发展和壮大的非常重要的基础,这要求中小服装企业的管理者了解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